盐城律师
您当前的位置 : 首 页 > 新闻资讯 > 法鼎动态

盐城法律咨询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具体分析

2019-11-29

公司人格否认又称公司法人人格否认,是指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来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时,债权人可以越过公司的法人资格,直接请求滥用公司人格的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法律制度。盐城律师表示公司人格否认制度不是独立产生和形成的,它根植于传统公司法人制度,特别是公司人格独立制度。可以说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充当了公司人格独立理论漏洞填补者的角色。是对传统公司法人制度的一种完善和发展。

公司人格否认制度首先起源于美国,在19世纪末至1910年前后美国国内因经济危机市场秩序相当混乱,为在争夺市场和资源的自由竞争中处于有利地位,各公司注重结成合体力量,企业集中和企业结合进程明显加快。盐城律师事务所表示在企业合并过程中,许多投资人利用公司的人格独立制度规避法律损害债权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美国就针对此类问题创立了“刺破公司面纱”原则,此后这些经济发展中带有的共性问题,也相继在其他国家出现,因此该原则很快为这些国家所接受,并做了适合国情的改造,遂有了德国的“责任贯彻理论”,日本的“透视理论”。时至今日该原则已为两大法系所共同认可,理论上统称“公司人格否认”。

盐城律师事务所咨询

行为的后果来看公司人格否认应当债权人遭受损失为前提。盐城法律咨询表示债权人只有在债权遭受损失即债权得不到实现时,才有权利要求法院适用公司人格否认制度 。如公司虽然资产不足,但仍可以清偿债权人债务,则此时债权人就不能要求法院作出否认公司人格的判决,法院也不宜受理此种诉讼。公司人格否认制度是为了防止公司股东滥用公司独立人格,侵害债权人利益而设,既然债权人并未因股东滥用行为受到损害,法院就没有必要适用公司人格否认制度。这样有利于维护公司法人制度和保障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

2005修订的《公司法》第二十条规定:“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盐城律师分析来说:在公司人格否认中,保护的就是债权人的权利。对债权人来说,他可以就这个债权,找其中的任何一个股东来清偿债务(即:债权人爱找谁找谁,因为此时公司与股东承担连带责任)。对公司内部来说,应当看成一个整体,公司与股东之间、股东与股东不能相互推脱公司对外的债务(公司或其内部股东不许推债、逃债)

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不仅不是法人制度的否认,反而是法人制度的补充与升华。正是法人人格否认制度证明并捍卫了法人制度的公平、合理与正义


标签

最近浏览:

01.p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