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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法律咨询告诉您死亡赔偿的钱是遗留的财产吗?

2020-04-09

刘某与王某均系再婚,两人相识于1989年,于1997年10月挂号成亲。结婚后,刘某,王的私生活不检点,导致夫妻双方产生严重隔阂,自2003年12月,夫妻分居的生活。2005年10月,经法院进行判决提出离婚,同时可以判令王某需支付刘某共计使用人民币87450元。后王某因无力支付和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的,由法院出具的判决裁定,600远望每月退休金拨款偿还。 岂料,在偿还能力过程中,王某突遇交通安全事故原因导致学生身亡,尚有拖欠款71250元未作规定偿还。刘某获悉交通闹事方根据补偿调处和谈,向王某俩儿子领取总款子37.42万余元各类补偿后,把王某的儿子王甲、王乙告上法院,请求王甲、王乙从所获赔偿款中,承担王某生前应给付的债务7万余元。

第一条意见认为,死亡赔偿金是对死者亲属精神损害的赔偿,是死者亲属的财产,不属于遗产.. 债权人无权要求用非债务人财产偿还债务..

第二种观点认为: 死亡赔偿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中的一种赔偿项目,属于财产赔偿,因此债权人可以主张死亡赔偿以清偿债务;

赔偿受害人的死亡属于遗产的范围,中国的“继承法”和“意见”都没有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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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研究认为自己死亡赔偿金不符合文化遗产的构成要件,不是遗产,主要设计理由:

1,法律是公民的个人财产的遗产已经经历了死亡,公民的死亡时间被划定文物的具体时间限制,但死亡补偿公民因发生人身伤害后,才意外死亡,而不是公民时留下的死亡,所以你不告诉盐城法律咨询遗产。

2、从死亡赔偿金产生的原因分析来看,受害人如没有一个死亡,便不会有死亡赔偿金,但若受害人死亡,则其民事行为主体资格消亡,而死者不再是一种权利义务主体就无需企业进行社会救济,在这种发展情形下如果将死亡赔偿金可以作为文化遗产,就可能认为死者本人还取得了一定财产。向不存在的民事责任主体赔偿,既不符合学生逻辑,在法学理论上也存在一些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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